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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象湖红色革命旧址群

AAA级旅游景区

漳平象湖红色革命旧址群

漳平象湖红色革命旧址群位于漳平市象湖镇杨美村,拥有多处珍贵的红色革命旧址,其中荣福堂墙壁上至今完整保留着1929年朱德率红四军出击闽中途经杨美村时,红军战士购买大米写的留款信。这封留款信是全国现有保存最完好的唯一一处,是当年红军军纪严明、秋毫无犯的历史见证,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漳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该红色革命旧址群,漳平象湖红色革命旧址群,漳平象湖红色革命旧址群简介,漳平象湖红色革命旧址群-龙岩市漳平市漳平象湖红色革命旧址群旅游指南

收藏!湖北这些红色革命旧址,你都来过吗?

近代以来,湖北是拥有众多荣光的革命重镇,众多红色记忆遍布。7、8月暑假,约上同学或是带上家人,一起踏上“缅怀先烈,铭记历史”的红色之旅吧!拜访湖北这些革命旧址,瞻仰革命烈士,回顾一段段风云往事,让岁月历史在心中更有分量!

湖北 红色之旅

辛亥革命武昌起义

军政府旧址

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在武昌打响第一枪,武昌军政府旧址如今成了辛亥革命纪念馆。因主体建筑为红砖砌墙、红瓦覆顶的红色两层楼房,因此又被称为“红楼”。辛亥革命宣告废除清朝宣统年号,封建帝制从此结束,清王朝被推翻,红楼因此也被誉为“共和之门”。

此楼1908年开始筹建,1910年落成,建筑面积达6000余平方米,主体建筑为两层砖混结构的西式洋楼,坐北朝南,大楼后方也是一座两层楼房,两侧各有一排红色平房。红楼旧址面对着阅马场,院门外正前方立有孙中山铜像。作为帝制覆灭和共和制建立的历史见证,这里,具有十分重要的文物价值。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蛇山南麓阅马场北端

“八七”会议

会址

1927年8月7日,中共中央在此召开紧急会议,史称“八七会议”。“八七”会议会址是一栋三层结构的西式洋楼,建于1920年,占地约200平方米。这里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青少年教育基地,同时也是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全国百家红色旅游经典景区。

目前“八七”会议会址保存完好,门匾就是邓小平参观纪念馆时写下的。馆内一楼举办有《八七 会议历史陈列》,展出再会议文物和珍贵的历史资料;二楼的原状陈列,复原了“八七”会议会场,通过简单而朴实的陈设展示当年开会的历史实况。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鄱阳街139号

中国农民运动

讲习所旧址

中央农民运动讲习所是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在中共推动下,由国共两党共同创办的一所培养农民运动干部的学校。许多著名的共产党人、国民党左派和知名人士如瞿秋白、李立三、恽代英、彭湃、方志敏、陈荫林、于树德、李汉俊、何翼人、李达等都曾在这里任教。

农讲所旧址建于1904年,1958年进行了修缮整理,并按当年原貌作复原陈列,筹建纪念馆,由周恩来亲笔题写“毛泽东同志主办的中央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匾额,悬挂于大门上。现展出的有常委办公室、教务处、总队部、大教室、大操场等复原陈列和反映农讲所历史的辅助陈列。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红巷13号

红安革命烈士陵园

红安革命烈士陵园位于稞子山上,陵园主要纪念建筑物有“一碑两场两园五馆”,即黄麻起义和鄂豫皖苏区革命烈士纪念碑,纪念碑广场、历史纪念馆下沉广场,将军墓园、老红军墓园,黄麻起义和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纪念馆、黄麻起义和鄂豫皖苏区革命烈士纪念馆、董必武纪念馆、李先念纪念馆、红安将军馆。

红安烈士陵园是净化心灵、提升人格的圣地,也是广大党员干部学习党的历史、加强党性锻炼的场所,更是广大青少年认真学习革命的优良传统、坚定民族信念的重要课堂。

地址: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县城陵园大道稞子山上

红安七里坪镇

红安七里坪镇位于河南和湖北边际的大别山南麓,黄麻起义最早于此策划,红四方面军于此孕育和诞生,同时这里也是全国仅次于井冈山的第二大根据地,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中心,曾被命名为“列宁市”。这里有革命老街长胜街,著名的天台山国家森林公园、香山湖、双城塔等主要景点。

七里坪镇的主街——长胜街,全长650米,街内由北向南依次保留有光浩门遗址、七里坪工会、郑位三故居、苏维埃银行、红军饭堂、经济公社、中西药局、红四方面军指挥部、列宁市杨殷街旧址、革命法庭等18处革命遗址。这些静静排列着的革命遗迹,见证了岁月的沧桑,展示着革命战士们的爱国壮举。

地址: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七里坪镇

瞿家湾

瞿家湾地处荆州市洪湖西部,是有着重要纪念意义的革命旧址群。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洪湖是湘鄂西革命根据地的中心,瞿家湾就是湘鄂西苏区首府所在地。如今,瞿家湾湘鄂西革命根据地旧址已被列入国家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同时还是全国优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湖北省国防教育基地。

瞿家湾镇内有条“明清一条街”,石板路的两侧都是始建于清末民初的彼此相连的木质民居,粉墙黛瓦,飞檐翘角。这是一条别具诗意的街,更是一条革命的街。革命的火种曾经在这里保存和燃烧,现存有革命旧址30多处,尤其是昔日湘鄂西革命根据地的首府更是庄严。

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瞿家湾镇

宣化店

宣化店,自古以来都是兵家必争的战略要地。这里在革命时期经受了多次战争的洗礼,曾经发生过多次革命战争和革命活动。在抗日战争时期还享有“中原地区小延安”的美誉,是著名革命老区和历史文化名镇。

作为湖北省省级革命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宣化店保留有大量革命旧址:中原军区司令部旧址、宣化店谈判旧址等,除此之外,景区周边还有九女潭、金山寺、八字沟古民居群、宣化水库、五岳山森林公园等别具特色的生态旅游景点。红色之旅的同时,也适合盛夏避暑。

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宣化店镇

中共五大会址

纪念馆

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中共五大在这里召开,出席大会的代表有陈独秀、瞿秋白、蔡和森、李维汉、毛泽东、张国焘、李立三等82人,代表全国57967名党员。中共五大会址纪念馆与同条街上的农讲所旧址、毛泽东同志旧居这两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互相映衬,形成了一 片别具特色的“红色景区”。

纪念馆占地面积为7900平方米,7幢建筑物呈“回”字形,均为砖木结构。纪念馆内,除了一幢两层建筑楼被用作“五大会议历史陈列”外,还专门开设有“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历程展”。该展览面积近600平方米,收录了400多幅珍贵图片以及30多件实物。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都府堤20号

随州新四军

第五师旧址群

新四军第五师旧址群位于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洛阳镇, 遗址群包括九口堰新四军第五师司令部、政治部旧址,以及附近的抗大十分校、兵工厂、被服厂、医院、边区建设银行、《挺进》报社编辑部、报社印刷厂、十三旅部、随南县委等革命旧址,为湖北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洛阳镇

这个暑假,湖北红色之旅走起~

编辑/楚小游

审核/郭为军

图/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各县市区景区等

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感谢!

党史学习|漳州红色景点:龙海一中红军楼旧址(龙海革命历史纪念馆)

龙海一中红军楼旧址(来源:龙海区委史志研究室)

龙海一中红军楼旧址(龙海革命历史纪念馆),位于漳州市龙海区石码镇龙海一中校园内。

1932年4月,毛主席率领中央红军东路军攻克漳州。红军进驻漳州城后,作出“以龙溪圩为中心,向南靖、平和、漳浦、云霄、龙溪五县扩大游击战争,创造小红军,建立小苏区”的行动部署。随后,中央红军东路军第四军进驻龙海,其中,红四军第十师第二十八团进驻石码中学(即现龙海一中),团部设在学校二层教学楼。

红四军进驻后,紧紧依靠地方党组织和苏维埃政权,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内容广泛的抗日宣传活动。5月19日,红四军所属部队从漳州、浦南、角美、海澄、长泰等地,集中到石码中学操场上进行整编、阅兵,留下了珍贵的合影。现该照片陈列于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

红四军在石码留影(来源:《闽南革命史画册》)

龙海一中红军楼红军标语(来源:龙海区委史志研究室)

龙海一中红军楼早期作为学校教师、后勤人员的办公用房,2015年按照原貌重新修缮加固并进行布展,开辟为龙海革命历史纪念馆。

纪念馆展示了从1919年到1949年龙海大量革命历史资料、图片,共分七个历史专题版块,包括“九龙江畔燃起革命星火” “烽火连天的革命岁月” “红四军在石码” “苏维埃旗帜映红龙海一片天” “抗日反顽斗争艰苦卓绝” “坚持地下斗争迎接解放” “信仰的力量”。这些专题版块以丰富的图文再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龙海的烽火岁月,成为龙海革命历史的鲜活教材和历史坐标。

龙海一中红军楼旧址(龙海革命历史纪念馆)是福建省党史教育基地、漳州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来源:学习强国福建学习频道、漳州市委史志研究室

编辑:刘艺敏

审核:林猛强

监制:黄瑞土

保护革命旧址 传承红色文化——解读《河源市革命旧址保护条例》

我市第四部地方性法规《河源市革命旧址保护条例》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宣贯工作,强化全市人民对革命旧址的保护意识,弘扬革命精神,传承红色基因,日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就《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接受了河源广播电视台《法治声音》的采访。

问:我市取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四部地方性法规《河源市革命旧址保护条例》已于3月1日正式施行,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

答:我市是中国革命策源地之一,有着光荣的革命传统和丰富的革命旧址。龙川县是原中央苏区县,和平县、连平县属于原中央苏区范围,紫金县是海陆丰革命老区。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我市是东江纵队、粤赣边支队、粤赣湘边纵队的根据地。我市的革命旧址分布范围广、数量多、价值大、影响深远(截至目前,据不完全统计,我市经普查共有革命旧址近700处,其中已认定为各级文物的有100多处)。这些革命旧址是近现代中国革命历史的重要实物鉴证,蕴藏着丰富的精神内涵,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红色基因、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保护好我们的革命旧址,既是对伟大革命先烈的尊崇,也是对我市革命历史的负责。目前,因受各方面的条件制约,我市还有较多重要的革命旧址未能得到相应的控制性保护,革命旧址建筑损毁情况相对比较严重,部分革命旧址建筑面临被拆除风险,保护亟待加强。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精神,发挥地方立法引领作用,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爱党爱国意识,增强社会凝聚力,擦亮我市“红色名片”,通过立法的形式加强对我市革命旧址的保护十分必要。

问:简单介绍一下《河源市革命旧址保护条例》的起草经过

答: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将革命旧址保护方面的立法提上了议事议程,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编制了立法项目库,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将《条例》列入立法项目库中的重点项目,作为接下来重点推进立法的方向。2019年,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并报请市委同意后,确定为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正式项目,正式启动有关方面的立法工作。条例由市文广旅体局起草,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和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后,以市政府提法规案的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别于2019年12月、2020年6月、2020年10月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三审。2020年11月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通过。可以说,该《条例》的制定过程历经一年多,期间,我们和有关部门组成立法调研组到我市五县一区基层开展调研,并与省内有关高校合作,高校作为第三方智库为《条例》的起草和审议提供专业意见建议,着重提高我们的立法质量。 《条例》成稿以来前后大小修改约计30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专家论证会、评估会约30多场,共收集各方意见建议100多条。最后经多方努力,最后在2020年11月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全票通过,已在本年度的3月1日正式施行。可以说 《条例》的出台,是集体智慧的结果。

问:这部《条例》的制定依据有哪些?简单介绍一下

答:《条例》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参考了国家文物局出台的《革命旧址保护利用导则(2019)》等文件。

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有关条文对革命旧址的保护作了一些规定,作为我们地方立法,《条例》结合我市的地方实际,在对上位法的一些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的基础上,吸收了在我市工作实践中形成的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形成了一套体现了我市地方特色,具有操作性的制度,为我市革命旧址的保护、管理、利用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问:《条例》主要的内容有哪些,能否解读一下?

答:《条例》共六章四十七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等内容;第二章保护名录与保护规划,明确了革命旧址保护名录的管理、保护规划的编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等内容;第三章保护与管理,明确了保护管理责任人权利义务、维护修缮等内容;第四章宣传与利用,明确了加强革命旧址宣传教育、发展红色旅游等内容;第五章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作出相应的罚则;第六章附则,对施行时间的规定。《条例》主要包括了以下重点内容:

(一)关于革命旧址的概念。

《条例》对革命旧址的定义参考了国家文物局《革命旧址保护利用导则(2019)》中的有关内容,在革命旧址的时间跨度上,包含了旧民主主义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重点突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历程,充分体现党在我国现代革命史上的中流砥柱作用,内涵更为完整丰富。同时,对革命旧址确定为反映革命历史、体现爱国主义精神、红色革命精神的载体确定为不可移动的实物,包含遗址、遗迹及纪念设施。

(二)关于分类管理原则。

因有关法律法规对属于不同类别革命旧址的保护要求、方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为进一步理清不同革命旧址之间的区别,明确界限,做到更好地依法保护,《条例》对革命旧址实行分类管理。

(三)关于职责分工。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分工,形成了我市革命旧址保护工作中市县两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基层政府负责日常管理的工作机制。同时明确了文化、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基层自治组织的有关职责。

(四)关于保护名录。

《条例》结合我市革命旧址保护管理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对革命旧址保护实行名录管理,有助于对革命旧址资源进行全面收集、整理和保护,实现革命旧址保护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五)关于保护管理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

《条例》明确和细化了革命旧址保护管理责任人有关职责,并规定了保护管理责任人的权利,做到权责统一。

(六)关于宣传利用。

为更好地发挥革命旧址的社会教育功能,特别是面向广大青少年群体弘扬爱国主义和红色文化方面,《条例》明确了新闻媒体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教育机构的有关职责,使革命旧址的宣传利用包含更加广泛的主体,更具有操作性。同时,《条例》还专门对建立红色教育基地、开展红色旅游、建立志愿服务队伍等方面进行细化规定。

(七)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了违反有关禁止性行为规范的法律责任。特别明确在第四类革命旧址实施了相应违法行为的,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影响和执法实际,参考有关法律法规设置了适当的处罚措施。

问:革命旧址是如何分类的?如何列入革命旧址名录保护?

答:革命旧址分为四类,分别为不可移动文物、烈士纪念设施、历史建筑和都不属于以上三类的其他类别。其中前三类革命旧址的保护有相应的上位法进行规定。第四类主要指的是尚未认定为相应的保护单位或不符合有关认定条件,但历史价值较高、具有纪念和教育意义的革命旧址。虽然这类革命旧址未被认定为文物、烈士纪念设施和历史建筑,但部分革命旧址在做好保护等工作的基础上,可以满足相关保护单位的申报条件,进而申报为相应的保护单位。而且第四类革命旧址其数量较多,分布在我市各县区,具有特定的代表性,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是传承红色文化和革命精神,培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是我们所要保护的主要对象。对于不同类别的革命旧址,采取不同的保护管理方式,在《条例》第二、三章作出具体规定。

对于列入保护名录,《条例》是这样规定的,属于已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烈士纪念设施、历史建筑的革命旧址,直接列入保护名录。如果是属于第四类革命旧址,就要由有关部门按相应的申请、征求意见、论证、公示等程序申报,在《条例》第十三条有详细的规定,因时间关系,我在这里就不作详细介绍了。同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革命旧址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革命旧址,可以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在这里,欢迎各位听众朋友如果发现革命旧址或疑似革命旧址的地方,可以及时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线索,让我们一起努力,共同保护属于我市珍贵的革命文化资源。

问:作为革命旧址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大家比较关心的是《条例》规定了什么权利?能否为我们解读一下?

答:在回答这个问题前,首先我向听众朋友们补充介绍一下《条例》当中是如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一)革命旧址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为国家所有的,其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革命旧址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产权非国家所有的,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三)革命旧址权属不明确的,由县(区)文化、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指定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可以说,革命旧址保护管理责任人是基于革命旧址的权属产生的,通俗地说,既有公家的,也可以有私人的。

《条例》在明确和细化了革命旧址保护管理责任人有关职责的同时,为保障保护管理责任人的权利,做到权利义务的相统一,我们专门设置有关条文,赋予保护管理责任人相应的权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保护管理责任人享有接受培训、查阅有关政策文件、参与制定保护方案、申请维护修缮经费等权利。《条例》第三十条还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奖励或者补助等方式,支持列入保护名录的革命旧址的日常维护修缮等工作。可以说,从政策上、技术上、物质上都会给革命旧址保护管理责任人权利的保障。

问:说到法律责任,大家都比较关注,能否举例给我们讲解一下与大家生活比较常见的情况?

答:《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在革命旧址及其保护范围内的相应的禁止行为,第五章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内容较多,我这里就不赘述了。我举一个大家身边或在网络等媒体上比较常见的注意事例。如朋友们在去革命旧址旅游参观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个人行为,不能刻划、涂污、损坏革命旧址;不能刻划、涂污、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革命旧址保护标志;不能去损坏革命旧址保护设施。特别是喜欢拍照的朋友,在拍照留念时,不能有攀爬、骑坐等亵渎、损害革命旧址形象的行为。

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五、六、七、八项规定(就是上面说的这些行为),在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革命旧址及其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应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在第四类革命旧址及其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应违法行为的,由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也就是说,要按破坏革命旧址的类别来区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破坏的革命旧址,是属于文物类的,将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等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严重破坏文物的话,可能还会受到刑事处罚。如果是属于第四类革命旧址的,由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来源:《法治声音》栏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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