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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福建出台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3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由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报与设立、建设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标志着福建依法行政、依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又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据了解,《管理办法》结合福建省独特的对台港澳优势及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增加了推动福建与台港澳交流合作、对外交流合作尤其是与“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交流合作的条款。并根据福建传统工艺振兴、“非遗”助力乡村振兴以及建设全域生态旅游省的有关要求,增加并细化了有关内容。

办法-福建出台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福建是开展“非遗”区域整体性保护最早的省份之一。早在2007年6月,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被批准为我国首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2019年12月,文化和旅游部正式公布其成为第一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此外,2017年,文化和旅游部批准设立国家级客家文化(闽西)生态保护实验区;2010年,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设立省级妈祖文化(莆田)生态保护实验区。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批准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管理办法》明确,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当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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